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民庆,郑少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粤1581民初27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民庆、郑少丽:本院立案受理的(2020)粤1581民初27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支行诉被告张民庆、郑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陆丰市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张民庆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2.判决张民庆偿还原告个人购置住房贷款本金432201.54元及截止2020年8月21日结欠利息123657.49元,以后另计;郑少丽对原告诉张民庆欠款一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原告对张民庆、郑少丽提供的抵押物(陆丰市东海镇红光桥西中巷2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张民庆、郑少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点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