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鹏, 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仁亲铜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粤0303民初1501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粤0303民初15013号 深圳市金仁亲铜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金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利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仁亲铜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金錋贵材科技有限公司、泰兴市金錋科技有限公司、金鹏的借款合同纠纷(2021)粤0303民初15013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冻结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八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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