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子相,高坤红,杨祥余,张家寿,刘自友,第三人-,刘圣和,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亨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江苏三好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子相、江苏三好运输有限公司、高坤红、杨祥余、张家寿、刘自友、上海亨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圣和:本院受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相、江苏三好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高坤红、杨祥余、张家寿、刘自友、第三人上海亨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刘圣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洁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