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越峰, 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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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越峰:本院受理原告睢宁县春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