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加龙,刘明前,徐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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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明前、徐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加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