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梓高,谷军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507民初39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谷军宝(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王梓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507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外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谷军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王梓高16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王梓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申请费1,32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和保全申请费1,320元,向原告直接支付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3,500元和保全申请费1,32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