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人乐超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宝应县人人乐超市:本院受理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单位送达,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人乐”字样;3、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