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帅豪, 河北贵笛商贸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天安通电子经营部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内容
河北贵笛商贸有限公司、李帅豪:本院受理昆山市玉山镇天安通电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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