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惠萍,潘东华,黄斯珍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130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东华: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周惠萍与被告潘东华、黄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30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东华、黄斯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惠萍返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二被告款项清偿之日止,另需扣除二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6.6万元);二、驳回原告周惠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计负担11,751元,二被告合计负担42,650元。原告已预交的54,401元,本院予以退回42,650元。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6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500元,由二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潘东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