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振团,张媛媛, 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 ,沂南县皓佳鞋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鲁0213民初368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振团、张媛媛、沂南县皓佳鞋厂: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团、张媛媛、沂南县皓佳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13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令一、被告王振团、张媛媛、沂南县皓佳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435369元。二、被告王振团、张媛媛、沂南县皓佳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新宇田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3536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三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6元,保全费2970元,公告费135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