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新辉,李海辉,甘萍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644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海辉、甘萍香: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新辉与被告李海辉、甘萍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海辉、甘萍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何新辉货款6万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李海辉、甘萍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