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成都市瑞玛自动标贴印制有限公司 ,重庆蓝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49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瑞玛自动标贴印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4933号原告重庆蓝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货款117245.1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该欠付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