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项新华,项凯,吴德明, 苏州凯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侯区何氏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439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凯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新华、项凯、吴德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4395号原告武侯区何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275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5724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0年9月10日起起至付清之日止,截至起诉时暂计14475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