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子龙,刘倩,北京瑞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子龙、刘倩与北京瑞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子龙、刘倩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水劳人仲【2020】第222、239号裁决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1)新0105执异37、3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中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