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大连佳佳康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市业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509民初108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佳佳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市业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佳佳康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9民初1087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湖新城人民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