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勇达,韩伟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伟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洪勇达与被告韩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伟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洪勇达偿还借款7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洪勇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韩伟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普通程序,由被告韩伟涛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未上诉,应在本案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厦门市翔安法院交纳诉讼费,未在该期限内交纳的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