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仁学,叶通华, 东源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大中山铁锡矿 ,东源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625民初1510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源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大中山铁锡矿、东源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仁学与被告叶通华、东源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大中山铁锡矿、东源县鸿发矿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625民初15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间期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