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贵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121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贵发: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与被告王贵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贵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1783元和截止2021年1月8日的利息24856.27元、年费800元和其他手续费618.96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二、被告王贵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从2021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计算的利息、年费和其他手续费,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9.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15元,由被告负担2853.36元。被告应负担部分,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付清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