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金平,侯江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631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侯江山: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平与被告侯江山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02民初6312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金平的起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