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伟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51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伟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黎伟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伟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82300元、利息21370.01元(其中逾期利息6858.28元、复利639.1元、罚息13872.63元)(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二、被告黎伟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用10183.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5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伟贤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