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家权,龚燕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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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融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家权:本院受理龚燕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诉状的主要内容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