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丹丹,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鹿寨县人民法院
内容
韦丹丹:本院受理关于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5379.28元及利息(此利息以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6月1日计算至还清代偿款止)。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98元,由被告韦丹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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