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广西新家佳粮油有限公司 ,广西练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练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广西新家佳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练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桂0204民初3383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广西新家佳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练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的《大米销售合同》解除;二、被告广西练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新家佳粮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9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995.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三、被告广西练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新家佳粮油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练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