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任方彬,郝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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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郝伟(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瓦坊镇岳场村小河沿庄074号):本院受理原告任方彬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