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敏,陈小平,李兵,苏军, 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川0121民初4317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内容
陈小平、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1民初4317号原告金堂县新农村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醉心田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刘敏、陈小平、李兵、苏军、四川铭慧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鑫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铭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1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详见起诉状);2、被告1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利息129487.38元及复利(复利的计算方法详见起诉状);3、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85897.48元;4、被告1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律师费6万元、保全费等;5、被告2-8就上述1-4项被告1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原告对被告7提供质押的与成都宜居水城城乡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金堂大道三星至高板段建设工程(四标段)投资建设回购合同书》中的应收账款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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