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丽平,雷伟婷,,梁国仁,廖永辉,陈炳华,舒飞,肖海华,梁丞党,肖国华, 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 ,云浮市宝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云安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 ,云浮市云安区云矿贸易有限公司 ,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 ,云浮市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粤5303执异1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浮市宝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陈丽平、雷伟婷:本院在执行云浮市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浮市宝利硫酸有限责任公司、云浮市银利化工有限公司、云浮市宝泉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安区福盛化工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安区云矿贸易有限公司、梁国仁、廖永辉、陈炳华、舒飞、肖海华、陈丽平、梁丞党、雷伟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肖国华对肖海华名下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镇天柱路文笔新村第十六幢一层161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粤房字第2552452号)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1)粤5303执异1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书及相关证据副本、本院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你们有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请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内提交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