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钦静,唐正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68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罗团村9组唐正福: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钦静诉被告唐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正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钦静5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偿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钦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唐正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