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黎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1284民初438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内容
黎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284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黎平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40707201-2012-20161668876);二、被告黎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清偿借款本息合计1425197.15元,其中借款本金1412410.92元、逾期利息12683.23元、本金罚息47.71元、利息复利55.2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及原告信贷系统对账单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黎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支付律师费50404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对被告黎平提供的位于四会市大沙镇誉城路金凯盛誉城誉翠湾1座103房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粤(2018)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126号]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808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1510元,合计19591元,由被告黎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6-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