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黎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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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黎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黎平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0707201-2012-20161668876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12410.92元(含拖欠本金8911.12元),逾期利息12683.23元,本金罚息47.71元,利息复利55.29元,结清金额为1425197.15元(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404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四会市大沙镇誉城大道金凯盛·誉城誉翠湾一座103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上述第2-3项金额合计为1475601.1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