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卫忠,浦福泉,李柏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0582民初11321号 |
案由 |
车库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浦福泉、李柏斗:本院受理原告施卫忠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82民初1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浦福泉应配合被告李柏斗将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苑88幢603室及11号自行车车库过户至被告李柏斗名下(过户税费按照法律规定负担)。限被告浦福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房屋过户后十日内,被告李柏斗应配合原告施卫忠将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苑88幢603室及11号自行车车库过户至原告施卫忠名下(过户税费由原告施卫忠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柏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