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金新进,代继菊,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代继菊(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社区上进,原户籍:贵州省贵定县旧治镇古城村中阳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新进、代继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金新进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5084.53元(上述利息(含罚息、复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27日止,此后罚息、复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令被告代继菊对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楼敏娟,人民陪审员:任艳芳、郭晓红。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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