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汇川,张敏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文汇川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十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