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文汇川,张敏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文汇川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送达地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十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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