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舒小勇,彭梅,舒文全,黄大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舒小勇、彭梅、舒文全、黄大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诉被告舒小勇、彭梅、舒文全、黄大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舒小勇、彭梅、舒文全、黄大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被告舒小勇、彭梅、舒文全、黄大琴公告送达(2021)黔0304民初6441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由被告舒小勇、彭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偿还未归还贷款合计338979.86元,至2021年9月26日合计未支付利息合计21084.31元;2021年9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二、由被告舒小勇、彭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给付律师费服务费6000元。三、对被告舒文全、黄大琴提供的抵押财产: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碧海馨苑商住楼C幢5-7-2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200809530号)、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土坝小区甲幢2-5-2号(遵房权证监证字第200808390号)房屋,在被告舒小勇、彭梅不能履行前述两项还款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支行对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748.66元,由被告舒小勇、彭梅、舒文全、黄大琴负担。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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