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旭,周遵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 ,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旭、周遵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与被告吴旭、周遵兰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吴旭、周遵兰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借款本金137926.05元及利息5835.42元(该利息包含逾期罚息,且截止于2021年4月20日),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143761.47元(大写:壹拾肆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元肆角柒分),并同时判决被告吴旭、周遵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137926.05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计算,并在借款合同所执行贷款月利率上上浮50%计算罚息;3、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吴旭、周遵兰负责承担;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旭、周遵兰前述第2项、第3项所涉全部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承担连带责任;5、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对被告吴旭、周遵兰所有位于遵义市播州区龙坑镇马家湾天池大道北侧“鑫汇大厦”1单元1-28-2号房屋在前述第2项、第3项所涉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2022年1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白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