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正安,全金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1084民初554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全金虎:本院受理原告王正安诉被告全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1084民初5545号民事判决书与上诉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金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正安货款4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070元,由被告全金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