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涂明波, 习水一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习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习水一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涂明波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为本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