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翁明全,周鹏举,周印,胡从稀,周光发,徐弟勇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桐梓县人民法院
内容
周鹏举:本院受理翁明全诉你、周印、胡从稀、周光发、、徐弟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你系该案被告,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周印、胡从稀、周光发、周鹏举、徐弟勇立即共同赔偿原告翁明全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切费用8000元;2.判决被告周印、胡从稀、周光发、周鹏举、徐弟勇立即共同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和误工费共计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印、胡从稀、周光发、周鹏举、徐弟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在桐梓县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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