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其香,邢丽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邢丽梅:本院受理原告孙其香与被告邢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等庭前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