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淑潇,苏挠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屯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挠明:本院受理原告吴淑潇与被告苏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苏挠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