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元龙,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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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元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金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