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明军,张辉义, 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3民初3174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大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113民初3174号原告唐明军、张辉义与被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288号11栋1单元6楼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大弯街道新河路4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