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现丰,广西滕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盈嘉尚城投资发展公司,吴玲,广西滕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鹿寨滕洲商贸有限公司, 鹿寨福添商贸有限公司鹿寨惠多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鹿寨县人民法院
内容
广西滕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盈嘉尚城投资发展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现丰诉你们与鹿寨惠多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吴玲、广西滕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鹿寨福添商贸有限公司、鹿寨滕洲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鹿寨滕洲商贸有限公司、鹿寨惠多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鹿寨福添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货款82801.29元、押金20000元、推广费30625元;二、判决你们与被告广西滕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吴玲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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