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厉军强,查正森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3民初70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查正森(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蓼南乡桥南村前岗查74号附1号):原告厉军强诉查正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783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查正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厉军强挖机作业款594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元,由被告查正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