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显福,林继红,华峰企业有限公司, 浙江宏福工艺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蔡显福、浙江宏福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继红与蔡显福、浙江宏福工艺品有限公司、华峰企业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