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翁文武,朱超, 台州市帅龙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2民初222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文武、朱超: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帅龙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帅龙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663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翁文武对被告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三门县瓯善超市有限公司、翁文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