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雷磊,黄友君,李凯,姚士卫,唐胜燕, 杭州景巨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 ,杭州善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09民初356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善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景巨实业有限公司、季雷磊、黄友君、李凯、姚士卫、唐胜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因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义蓬人民法庭机构建制划转本院,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李凯以认缴出资470000元为限对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善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本金290294.9元及以290294.9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15%/年自2019年10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姚士卫以认缴出资460000元为限对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善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本金290294.9元及以290294.9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15%/年自2019年10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唐胜燕以认缴出资70000元为限对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向杭州善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本金290294.9元及以290294.9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15%/年自2019年10月2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款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9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65元,由李凯、姚士卫、唐胜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