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天祥,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81民初7710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天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与你方王天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天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1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王天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