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俊,符骏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2民初162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符骏华:本院受理原告袁俊与被告符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浙0822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符骏华归还原告袁俊借款2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560元(已缴纳至人民法院报),合计诉讼费用5010元,由被告符骏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