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德华, 河源市江东新区民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信丰县富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6民申3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信丰县富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民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德华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6民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河源市江东新区民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