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燕,陈星如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491民初334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星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燕与被告陈星如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判。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491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星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燕偿还78000元及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3.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63.56元,由原告刘燕负担240.32元,由被告陈星如负担2423.24元。原告刘燕已预交的多交部分案件受理费2123.24元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原告刘燕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陈星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23.2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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